通知公告

以案释法 案例三:某医院未给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案
2021-04-08 阅读:276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1日,本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到某医院进行放射诊疗卫生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医院1名放射工作人员任某正在从事放射诊断工作,不能出示《放射工作人员证》;同时发现该医院电脑登记系统和纸质登记表上有任某的签名。该医院未给任某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该医院作出处罚: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办理结果〗

4月5日,本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向该医院发出《行政处罚事行告知书》,告知将对其作出处罚:1、警告;2、罚款叁仟圆(3000元)。该医院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4月9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1、警告;2、罚款叁仟圆(3000元)。该医院于4月13日自觉全额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典型意义】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须合法,违法违规开展受处罚。从事CR、DR、CT等放射诊疗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不得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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