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以案释法 案例四: 某公司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饮用水案
2021-06-08 阅读:291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4日,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会同县疾控中心人员对某供水公司供水的两个居民小区进行了管网末梢水采样监测;2021年6月25日县疾控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供水公司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监督执法人员认为该供水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供水公司处以罚款二千元。

【处理结果】罚款2000元整。

【典型意义】

饮用水卫生安全无小事,事关千家万户用水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中该供水公司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可能危害公众的卫生健康权益。案件调查过程中,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对该供水公司委托代理人以及相关制水、供水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及法制宣传,强调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根本入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诫,该单位积极配合,迅速整改,纠正了违法行为并保证在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格规范生产流程及工艺,确保供应的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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