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家具厂安排职业病工人从事禁忌工作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7日,本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到某家具厂进行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家具厂1名工人田某(2020年7月职业健康检查为疑似职业病患者,2021年9月复查确诊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正在其所禁忌的岗位工作。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了解到,该家具厂在田某2020年7月职业健康检查为疑似职业病患者后直至2022年1月初期间,一直未将田某调离有噪声的工作岗位。该家具厂安排田某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家具厂作出处罚:罚款伍万圆整(50000元);同时责令其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办理结果〗
2022年1月25日,本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向该家具厂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将对其作出处罚:罚款伍万圆整(50000元)。该家具厂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2022年1月30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罚款伍万圆整(50000元)。该家具厂于2022年2月11日自觉全额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将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忽视。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注意:按照规定妥善安排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使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避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要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