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以案释法之三(2022)
2022-08-23 阅读:419

案例:某医院违反病历书写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9日,本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到某医院进行医疗卫生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医院3名住院病人病历未按规定进行书写(患者张某入院时间为5月12日,但病历中入院记录时间为5月14日;患者白某和杨某的住院病历均缺少病程记录)。该医院来不按规书写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医院作出处罚:1、警告;2、罚款壹万贰仟圆整(12000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办理结果

2022年5月26日,本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向该医院发出《行政处罚事告知书》,告知将对其作出处罚:罚款壹万贰仟圆整(12000元)。该医院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2022年5月31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罚款壹万贰仟圆整(12000元)。该医院于2022年6月1日自觉全额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典型意义

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将受到严厉处罚:

1、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医疗机构将要被处以 1 到 5 万元的罚款!

2、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相关医务人员将被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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