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以案释法之五(2022)
2022-08-25 阅读:362

案例: 水厂供水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案情简介

2022年511日,本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收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水厂的管网末梢水卫生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其管网末梢水二氧化氯含量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到,该水厂制水工作人员与水质自检人员在制水质量管控上缺乏有效沟通和联接机制,造成制水工作人员未根据自检反馈水质信息规范加药。供水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家厂作出处罚:罚款壹仟伍佰圆整(1500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

办理结果

2022年516日,本县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向该家具厂发出《行政处罚事告知书》,告知将对其作出处罚:罚款壹仟圆整(1500元)。该家厂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2022年517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罚款壹仟圆整(1500元)。该家厂于2022年517日自觉全额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典型意义

(一)强化企业重视,起到警示教育。本案所涉水厂为设施设备较齐全的规模化水厂,造成此次供应的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究其原因主要为水厂内部质量管控缺乏有效联系机制导致制水人员未按规范操作。本案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对相关经营单位的立案查处,起到警示教育,强化责任意识,督促各有关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理顺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质量管控

)加大执法力度,利于法律普及。通过加大对相关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严肃整治,让执法更透明、更公平、更有力,同时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的生活饮用水常识,提高群众饮用安全水的自我保护能力,让大家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更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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