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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一:某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案
2020-11-20 阅读:408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9日,酉阳县卫生执法人员对县城某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房聘请的冉某某医生正在为一名病人开具中医处方。现场检查发现有冉某某已经开出中医处方10张,冉某某出示有《医师执业证》。经查实,该药房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中医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擅自举办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

【法律规定]】:该药房的行医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该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取《中医诊所备案凭证》,不符合医疗执业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无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终将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

【处理结果】:本案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做了宣传教育工作,促使当事人配合,给予该药房没收违法所得 3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元,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于 2020年 4月 3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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