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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三 某医院未将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容器案
2020-11-27 阅读:383

〖以案释法〗之三

某医院未将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容器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9日,酉阳县卫生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医院检验科、外科碎石室未使用专用黄色医疗废物桶盛装感染性医疗废物(检验科用纸箱盛装感染性医疗废物、外科碎石室用红色塑料桶盛装感染性医疗废物)。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到该医院由于专用医疗废物桶已经没有库存,致使检验科和外科使用其他容器替代专用医疗废物桶盛装感染性医疗废物。

【法律规定]】: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该医院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院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管理,将医疗废物分类别装置于专用医疗废物包装袋或容器中。其无视医疗废物的相关管理规定,擅自用其他容器替代专用医疗废物桶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

【处理结果】:本案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做了宣传教育工作,当事人配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该医院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1000元,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于 2020年 4月 21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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