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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2019-07-09 阅读:396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酉阳府发〔2013〕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渝府发〔2012〕93号),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县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新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规范村卫生室管理,逐步推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维护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基本实现“半小时就”医目标。

  三、工作任务

  村卫生室主要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儿童预防接种、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利用适宜诊疗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一般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及危急重症的转诊。提供与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按规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政策,统计上报有关信息。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承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理顺村卫生室管理体制

  村卫生室是民办公助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是政府为农村居民提供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村卫生室实行购买性服务补助。县卫生局负责全县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审批、监督、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准入、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监管村卫生室执业情况,规范村卫生室的名称、诊疗科目和职能职责,建立村卫生室日常管理和常规运行机制。县发改委负责协助村卫生室规划、督促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县财政局负责多渠道筹集村卫生室补助经费,加强和指导村卫生室财务监管。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协助做好村卫生室人员配备工作。县食药监局负责村卫生室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确保用药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制定设置规划,协助做好人员配备工作,协调处理医疗纠纷。

      (二)完善村卫生室设置规划

  村卫生室设置实行规划管理。县卫生局、发改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通力合作,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户籍人口超过2500人的行政村每增加2000人可增设1个村卫生室;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1个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行政村调整为城镇居委会的,仍按村卫生室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经县卫生局审批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个体诊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管理

  村卫生室建设、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由县卫生局统一规划。新建村卫生室必须符合规划,可灵活采取单建、与村级服务中心合建、购置闲置村民用房等形式,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房屋外观、内部装饰、功能分区和有关标识应符合《重庆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设计装修规范》,原有村卫生室要按标准化要求装修改造,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标识规范清晰。村卫生室所需医疗卫生服务、办公和信息化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

      (四)规范村卫生室人员管理

  实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原则上按照每千农村户籍人口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有妇幼工作需要的,应当配备女性乡村医生。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主要来源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全科医师资格的人员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并按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建立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对乡村医生进行注册管理,乡村医生只能在所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许可范围内的执业活动;制定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对乡村医生进行长期与短期培训,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县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在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时,应将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定向招录在县内村卫生室执业且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鼓励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规范村卫生室业务管理

  村卫生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不得超范围执业。具备规定条件的村卫生室,报经县卫生局批准后可以提供静脉给药服务。村卫生室应当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存记录,做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做到看病有登记、转诊有记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信息记载。搞好环境卫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村居民提供清洁的服务环境和主动、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明确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具体内容,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规程,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完善村卫生室绩效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绩效优先的村卫生室业务工作运行机制。乡镇卫生院具体负责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绩效考核,促使村卫生室为农村居民提供快捷、有效、价廉、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严格村卫生室财务管理

  村卫生室要参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要求,逐步规范收入、支出等财务管理。主动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并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票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据。县卫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要研究制定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财务、资产、人员一体化管理,提高村卫生室诊疗信息和收费活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并逐步探索建立村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七)加大村卫生室经费保障力度

  从2013年1月起,建立政府购买村卫生室服务和多渠道补偿激励机制。根据村卫生室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室进行合理补助。

  1.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原则上用于购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不低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的20%,并根据服务项目和经费变动适时调整。

  3.一般诊疗费补助。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一般诊疗费补助,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标准按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标准的50%执行。

  4.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对村卫生室执行基本药物制度按所在村户籍人口数给予经费补助,户籍人口数低于1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8000元/年;户籍人口数在1000-2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0000元/年;户籍人口数在2000-3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2000元/年;户籍人口数在3000人以上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5000元/年。

  5.村卫生室医疗设备、网络维护补助。按农村常住人口2元/人·年的标准落实经费,用于全县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及更新、维护和维持卫生、医保信息化网络的正常运行。

     (八)绩效考核

 县财政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要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方案,认真落实村卫生室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绩效管理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的依据。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兑现相关经费,各项补助经费由县卫生局统一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监督,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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